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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nurrmohammad on Apr 1, 2024 9:29:08 GMT
第 219/2023 號立法令引入的《納稅人權利法》中 最重要的創新包括實施稅收授權法 ( L. 111/2023 ),並在第 111/2023 號官方公報上發布。 2024 年 1 月 3 日第 2 號法令規定,自衛制度在某些情況下成為強制性的,失去了自由裁量權的性質。這項創新是透過在2024 年 1 月 18 日生效的第 212/2000 號法律中引入第 10 條之四和第10條之五來實施的。 改革前自衛隊的體制是受藝術管轄的。第 2 號立法令之四1994 年第 564 號法令以及經濟與財政部長法令n.564的規定1997 年第 37 號。從旨在啟動或放棄訴訟活動的行政行為的成本效益角度來看,行使審查該辦公室發出的文件的權力本質上是自由裁量的。此外,還發現了納稅人的合作概況和合理期望。 自衛制度的自由裁量權的必然結果是,在拒絕行使自衛權的情況下,不可能在 丹麥 電話號碼 法庭上對其提出質疑。 《納稅人法規》(第 212/2000 號法律)新的第 10 條之四的第 1 款指出了財務管理局取消或放棄稅務契約的具體情況。 預計稅務局將全部或部分廢除稅務契約或放棄納稅,無需當事人提出請求,即使在判決尚未決 定期間或在最終契約的情況下,下列行為或強制措施明顯不合法的情況: 人的錯誤; 計算錯誤; 稅金識別錯誤; 納稅人的筆誤,易於被財務管理部門識別; 稅基錯誤; 未考慮定期繳納的稅款; 缺乏文件隨後應在適用沒收處罰的最後期限之前進行補救。 第 10 條之四第 2款,第 1 號法律第 212/2000 號法律限制了這項規定,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不存在自衛義務: 有利於金融管理局的裁決已成為最終裁決; 由於未能上訴,契約最終確定已過去一年。 然而,除上述情況外(第 212/2000 號法律第 10 條之五),在下列情況下,自衛權的行使仍然是可選的: 存在非婚生性缺陷; 該行為或強制行為毫無根據。 即使是「選擇性」自衛也可以是完整的或部分的,甚至可以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適用,即使在判決懸而未決或有明確文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幹預。 隨著藝術的引入。《納稅人法》第 10 條之四規定,自衛具有強制性,並在糾紛的通貨緊縮階段發揮決定性的作用。對於該文章所設想的假設,基本上與第 1 號部長令中指出的假設相同。 1997 年第 37 號法令規定,如果稅務行為或稅務明顯不合法,財政管理局必須全部或部分取消稅務行為或放棄稅務本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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